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江賢燿
上列聲請人就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賢燿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12月14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績懋公司)之清算人,因貝加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貝加公司)、勁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勁捷公司)尚積欠績懋公司貨款,績懋公司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對貝加公司、勁捷公司提起給付貨款民事訴訟。茲因前開訴訟尚未終結,致無法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電子筆錄、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22號、111年度司聲字第474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等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查無誤。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