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玴錩精機有限公司、梁弘宗、健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健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玴錩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弘宗 相 對 人 健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嘉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欄:「健盈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健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