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0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聲請人
洪明德
聲請人
陳芬芳即洪孟宏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洪大鈞即洪孟宏之承受訴訟人
聲請人
洪于惠即洪孟宏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力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以109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重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重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一欄所示比例及方式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並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費用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目 金額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地政規費(複丈費) 1,750 聲請人 洪明德 110.5.3 估價費 37,500 同上 110.11.9 第二審裁判費 212,436 同上 111.2.15 地政規費(謄本費) 235 同上 111.3.14 地政規費(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 1,750 同上 111.8.11 合計:253,671元。
附表: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聲請人洪明德之訴訟費用額 力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 129,372 129,372 洪明德 24% 60,881 ------- 陳芬芳、 洪大鈞、 洪于惠  連帶負擔25%  63,418  63,418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
  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
  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