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東隆鴻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31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東隆 相 對 人 鴻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自隆 相 對 人 蔡水富 黄淑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909元,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兩造之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兩造成立和解,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95號成立和解,和解筆錄內容第3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 對人連帶負擔,全案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728元,有該收據影本在卷可稽,因兩造成立和解,聲請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為民事訴訟法第84條所明 定,是以,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909元(計算式:47,728*1/3=15,909.33,元以下四捨五入 ),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 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