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77號
- 聲請人
- 東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苗東
上列聲請人就東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苗東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0月26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苗東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就任為東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延展清算至112年10月26日,因公司部分財產尚未處理,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87號、111年度司聲字第133、388號、112年度司聲字第187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