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美瑛、謝照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吳美瑛 被上訴人 謝照偉 建佑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鐸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亦為同法第468 條所明定,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參照)。而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理由提起上訴時(第6款未準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理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著有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可資參照。至同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則不在準用之列,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之違背法令,並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未予調查或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一)訴外人李浴沂判決書第六頁第三行民國(下同)109年5月1日起到遷讓返回房屋之日,已證明訴外人向上訴人承租 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基地位於宜蘭縣 ○○鄉○○路0段000地號土地)及李浴沂未經上訴人同意,將 車牌號碼000-000光巡迴車(下稱系爭車輛)自108年1月 間起停於上開承租範圍外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宜蘭縣○○鄉 ○○路0段000號房屋後方土地(即宜蘭縣○○鄉○○路0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地),長達27個月期間,上訴人吳美瑛舉證:主契約房屋訴外人李浴沂後來沒給租金。原審判決第三頁第二行而被上訴人謝照偉已於110年5月20日就系爭車輛自108年1月間起停放在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土地,時間長達27個月一情成立證明書無誤。證明書:本公司所有600-SQ自用大貨車一輛於108年元月起將該車輛停放於門牌 號碼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後方土地空地,其所欠 之停車費陸萬元整於110年5月20日支付無誤。只有支付人謝照偉他單方面願意付新台幣(下同)6萬元,他單方面 手筆親自寫的,土地持有人上訴人吳美瑛有在場沒有簽字,因為那不是自用大貨車,被上訴人有意欺騙。車輛所有人(建佑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也沒有簽字沒有蓋章,110年5月20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照偉至議員黃建勇服務處調解,被上訴人謝照偉要求要將600-SQX光醫療巡迴 車開回,證明此車具有高經濟價值,所以謝照偉要求只付6萬開回,但無法提出被上訴人謝照偉是車主的證件,因 此當時議員黃建勇說被上訴人謝照偉不是這台車的車主,這台車就不能開走,謝照偉一人和解。 (二)法官只知其中之一,不知其中之二,原審判決第四頁第20行稱系爭車輛外觀老舊,與一般正常使用中之車輛有別法官判決第3頁12行說到重點,但系爭車其實並非老舊自用 貨車,其實為X光醫療巡迴檢查車,全台各縣市鄉鎮都有 一台這種車,可以做胸部X光片檢查,還有一台子宮頸抹 片檢查車,可以提供老弱婦孺方便做身體檢查,具有便利性和實用性,具有非常高的經濟價值,車內有精密身體檢查儀器,與一般自用大貨車有別(上訴人有系爭車兩側面印有X光巡迴車照片)。「民事起訴補充狀(案號:109年度宜簡字第266號)第三頁第三行被上訴人於109年10月21日調解時,宣稱修繕X光巡迴車儀器,對方車主無繳交修 繕費…」可證明訴外人李浴沂為修繕師傅,訴外人李浴沂於上訴人吳美瑛平房修繕X光巡迴車的儀器,訴外人李浴 沂並無跟上訴人吳美瑛租平房,也無跟上訴人吳美瑛租空地。訴外人李浴沂的主契約房租也無繳房租費。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66號欠254,727元 有判決書可以看。原審判決書有寫第一頁第六行,法定代理人張鐸耀原住○○市○○區○○街00○0○0號(現應受送達處所 不明)驗證,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張鐸耀經濟已經有問題,種種跡象,證明上訴人說的每一句話實情,這一台車從臺中開到壯圍放這麼久,就是沒給修繕的錢,車子才會停放那麼久,上訴人吳美瑛訴訟被上訴人謝照偉、建佑股份有限公司是平房修繕,空地停車,伊再舉證從臺中開來壯圍鄉壯濱路3段285地號土地及平房修繕。原審判決第4頁 最後一行寫此經本院權調閱111年度斗小字第102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既然李浴沂可以將系爭車輛遷移他處致被上訴人謝照偉找不到系爭車輛,則更難認定被上訴人建佑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系爭車輛108年1月間起停放在系爭土地達27個月之期間,即認為被上訴人建佑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受有利益,而構成不當得利。 (三)第一點證據民事起訴補充狀C案號109年度宜簡字第266號 第3頁第3行被告於109年10月21日調解,宣稱修繕X光巡迴車儀器對方車主無繳交修繕費證明李浴沂是一位修繕的師父,證明平房的房屋在修繕儀器,有李浴沂修繕的工具。判決書寫第2點李浴沂豈可任意將系爭車輛遷移他處。被 上訴人建佑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建佑醫院委任修繕,但沒給維修的錢,就是沒付費,當然李浴沂可把車遷移,欠維修費當抵押這台車。第二點為什麼被上訴人謝照偉找不到車,因為謝照偉不是車子所有權人,訴外人李浴沂不會告訴被上訴人謝照偉,才認為車是上訴人開走,到保安宮要調監視器,他不是車主,又是疫情沒人理會他,才來找上訴人吳美瑛寫證明書,到議員事務所調解問他,把證件拿出來,他說不是車牌駕駛人沒有證件,議員黃建勇說不用調解,讓謝照偉1人寫證明書,謝照偉願意付6萬停車費。X光醫療巡迴檢查車,全台各縣市鄉鎮都有一台這種 車,可以做胸部X光片檢查,可以提供老弱婦孺方便做身 體檢查,具有便利性和實用性,具有非常高的經濟價值,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情。 (四)為何向巡迴車:車號000-00車主求償: 1.謝照偉是合夥人,願意付6萬元,法院判謝照偉賠償6萬元確定。 2.上訴人向巡迴車600-SQ車主求償75,000元,X光巡迴車停 放處並非契約内地號0000-0000的土地,而是非契約内土 地及一間平房,平房内放置巡迴車零組件及维修場所,該巡迴車任意侵占停於30多坪土地達兩年3個月之久,租金 上訴人要求每個月5,000元,5,000元×27個月等於135,000元,扣除謝照偉的60,000元,不足75,000元是X光巡迥車 車主建佑醫院要賠償給付。 (五)上訴理由: 1.和解契約的當事人是上訴人和謝照偉,與建佑公司無關。2.謝照偉為了取回車輛而與上訴人和解,並非為解決建佑公司的車無權占用上訴人土地及平房所生的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 3.建佑公司損害賠償上訴人土地和平房,被該公司侵害所遭受的損害,並返還無權占有的不當利得。 4.建佑公司的責任,與謝照偉因和解而成立的責任各別存在,亦即建佑公司並不因謝兆偉之和解而免責。 三、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僅係就原審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難認係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至上訴人稱有諸多事實及證據云云,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小額事件上訴理由所謂之違背法令,並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未予調查或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故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而為裁判,亦不得謂為違法。本院復就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