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洪堯讚

抗告人
原告
乙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皓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相對人
被告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一仲
訴訟代理人
柯雪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2年12月18日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規定,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抗告,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關於第二審上訴之規定。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此項規定,亦在抗告準用之列。故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或抗告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或抗告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命補正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6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抗告人即原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於本院112年12月18日移轉管轄裁定,具狀提起抗告,應知未併同繳納抗告費,其抗告不合程式,卻未同時繳納,有抗告狀、本院之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爰不行命補正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