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號
- 上 訴 人即
- 被 告
- 丸太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汝成
- 被上訴人即
- 原 告
- 盛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違約金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萬8,666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8萬6,3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