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2號
- 抗告人
- 李惠嬌
- 抗告人
- 林韋誠
- 相對人
- 陳雅燕
林峻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抗告人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按年息1%計算利息,於111年5月27日清償,逾期未清償,則按月息2.3%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每百元每日1角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債務人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設定擔保債權金額5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供擔保。詎債務人於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經原審審查其形式要件業已具備,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積欠相對人之債務尚未到期,且其等均遵期還款,則兩造間債務尚未到期,無可執行抵押權之事由,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至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台抗字第524號、51年台抗字第269號裁判要旨、最高法院51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決議可資參照)。
四、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提供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以供兩造間債權擔保,因相對人屆期未獲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又系爭抵權登記清償日期為111年5月27日,形式上符合如前揭文件所示內容,是原裁定就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件為形式上審查,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主張兩造間債務尚未屆清償期等語,核屬實體事項上之爭執,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抗告人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而非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中為此爭執。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112年度抗字第00001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段 0000-0000 3245 124分之1 2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段 0000-0000 55 全部 3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段 0000-0000 55 全部 4 彰化縣 芳苑鄉 王功段 0000-0000 3524 124分之1 (建物) 112年度抗字第000012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1 00000-000 彰化縣○○鄉○○○○○街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1層:46.06;2層:46.06;3層:32.27;合計:124.39 陽台:16.46 全部 2 00000-000 彰化縣○○鄉○○○○○街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1層:45.53;2層:45.53;3層:31.74;合計:122.8 陽台:18.28;雨遮:1.4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