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魏明弘、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開源、鄭沛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魏明弘 相 對 人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開源 相 對 人 鄭沛宏 鄭宇財 蔡玉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 ,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公司),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聲請人發生職業災害,請求相對人等連帶負損害賠償及相對人聯華公司應負職業災害補償等情,業據本院調閱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8號卷宗在案。準此,本件訴訟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依上 說明,倘該部分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即應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就聲請人起訴內容形式上審查,尚難遽認聲請人之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