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詹秀錦
- 被告葉宗鳴(原名:葉力齊、葉崇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宗鳴(原名葉力齊、葉崇銘)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葉宗鳴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2,151,668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 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4號)。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越新企業有限公司,112年4月至6月之每月薪資為28,800元 ,每月生活支出17,800元,尚須扶養父母每月各3,500元。 聲請人名下僅1輛101年出廠之汽車,存款僅餘92元,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 參、經查: 一、聲請人曾向住、居所地之本院聲請調解不成立,積欠之無擔保債務復未逾1,200萬元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4號卷宗核閱無誤。又聲請人之主張 ,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506號民事裁定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212號、112年度司票字第6743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112年度司票字 第529號簡易庭民事裁定影本、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86號支付命令、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催繳通知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通知函、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訴訟催告函、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書、聲請人之父葉清期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之母林阿款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4月至6月之薪資袋、家 族系統表、存摺明細、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台灣電力公司電費單、凱擘大寬頻用戶收執聯、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7月繳費通知、加油站發票影本、聲請人及其母 林阿款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門診收據、財產增減變動表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與就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查詢聲請人所得資料;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等在卷可稽。 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8月3日陳報其僅為勞 保紓困貸款之代理人而非債權人,並表明債務人未償還之紓困貸款本息,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29條第6項第1款規定為不免責債權。勞保局得依勞保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就未受償之紓困貸款本息於債務人或其受 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是勞保局不參與本件更生程序。從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勞保局紓困貸款債務不列入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中。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日之陳報狀記載聲請人積欠 之債務3,305元亦為勞工紓困貸款,故此部分亦不計入本 件更生程序,合先敘明。 三、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28,800元,聲請人雖稱其每月生活支出17,800元並提出相關單據,然該等單據無法證明聲請人有支出至該金額,故本院仍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2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又聲請人稱其每月須支出父母扶養費各3,500元,查聲請 人另有2名兄弟姐妹,倘以上開標準計算之金額原為5,692元(計算式:17,076元÷3=5,692元),聲請人所陳已低於上開標準,應得採信。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28,800元,扣除每月自己生活支出17,076元及扶養父母之扶養費各3,500元後,僅餘4,724元(計算式:28,800元-17,076元-3,500元-3,500元=4,724元),然聲請人積欠金融 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債務達2,007,285元(詳如附表所示 ),則聲請人需約35.41年方可清償完畢(計算式:2,007,285元÷4,724元÷12≒35.41)。而查,聲請人為00年0月生 ,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詳卷第21頁),現為46歲, 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265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77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4,035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83頁) 3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60,000 聲請人陳報 (本院卷第14、37頁)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48,603 聲請人陳報 (本院卷第14、39頁) 5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330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37頁) 6 弘騰企業有限公司 10,654 (本金9,450元+自112年2月16日起至112年8月4日止之利息704元+聲請程序費用500元=10,654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95頁) 7 創鉅有限合夥公司 156,369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305頁) 8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27,093 (本金116,242元+自112年2月4日起至112年8月1日之利息8,551元+違約金1,800元+訴訟費500元=127,093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61頁) 9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565 聲請人陳報 (本院卷第14、49頁) 10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03,598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67頁) 11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68,809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57頁) 1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97,964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93頁) 合計 2,007,285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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