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張靖軒(原名:張詠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瑪莉、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靖軒(原名張詠翔) 代 理 人 王慧凱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條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多筆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711,123元,聲請人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迄今任職於泰福國際貿易,平均月薪為23,800元,扣除每月支應個人生活費用17,076元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聲請人於108 、109年間曾經營網拍,於經營期間並無作帳,惟存款均存 入郵局帳戶,存摺內載有「貨款,蝦皮支付」即是網拍收入,於上開期間之交易合計70,699元,因聲請人未保存進貨資料,故無法精確計算利潤,經評估利潤大約為3成,目前已 無此收入。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因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撤回強制執行程序而前置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參、經查: 一、聲請人曾向住、居所地之本院聲請調解不成立,業經調取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7號卷宗核閱無誤。又聲請人於108、109年間從事網拍,分別於108年10月、108年11月、109年2月、109年3月有網拍收入37,442元(計算式:20,922元+16,520元=37,442元)、15,443元、1,550元、16,264元,有聲請人之陳報狀、存摺明細在卷可參(詳本院 卷第187、191、197、36、37頁),可見聲請人之每月平 均營業額未逾200,000元,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營利 所得,依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辦理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之規定,其仍屬消債條例所 稱之消費者,應得聲請清算。聲請人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故其清算之聲請是否准許,即應審究其現況是否確實具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二、又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明細、在職證明書、薪資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財產增減變動表、償還計劃草案、償還計劃表、債務人所有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網拍附表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案件查詢清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查詢聲請人110及111年度所得資料、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等在卷可稽。 三、再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之陳報狀記載聲請人積欠之債務134,967元為勞工紓困貸款,而勞工紓 困貸款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29條第6項第1款規定為不免責債權,依勞保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就 未受償之紓困貸款本息於債務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故此部分不列入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中,合先敘明。 四、查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合計946,299元(詳如附表所示 ),其另有財產總額138,200元之門牌號碼彰化縣○○市○○ 路00巷000號房屋及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有聲 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詳本院卷第89頁),故聲請人目前無擔保債務餘額為808,099元 (計算式:946,299元-138,200元=808,099元)。聲請人 每月可支配所得23,800元,扣除聲請人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2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為17,076元所計算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後,每月剩餘6,724元,僅 需約10.02年(計算式:808,099元÷6,724元÷12≒10.02)即可清償完畢。再衡以聲請人為00年00月00日生,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詳本院卷第13頁),現年約29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36年,是本件於客觀上尚難認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之存在。 肆、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其清算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且其情形 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 記 官 曾靖雯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4,568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35頁)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287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77頁) 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62,444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19頁) 合計 946,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