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許志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許志民 許秉翃 陳昭瑋 楊世銘 相 對 人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各以如附表所示金額供擔保後,本院112年 度司執字第892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各聲請 人聲請停止執行標的物部分,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應予停止。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對第三人友順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友順公司)有債權,聲請對友順公司假扣押,經本院以109年度執全字第14號(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受理,查 封如附表所示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再持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友順公司強制執行系爭車輛,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892號(下稱系爭本案執行事件)受理,尚未終結。惟系爭車輛係聲請人所有靠行登記在友順公司名下,聲請人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306號受理。倘前揭執行程序拍賣系爭車輛,勢難回復原 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先位聲請停止系爭 假扣押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備位聲請停止系爭本案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於因提起異議之訴 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係以提起異議之訴為前提要件,故所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程序,解釋上應限於異議之訴之標的所繫強制執行事件。又法院依上開規定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申言之,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 三、經查,系爭車輛經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受理查封後,相對人再持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以系爭本案執行事件受理,現系爭本案執行事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假扣押、本案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既係請求撤銷系爭本案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揆諸前揭說明,其自不得請求停止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況系爭車輛經查封後,系爭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即告終結,亦無停止強制執行問題,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部分,難認有據,應予駁回。又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本案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部分,查系爭本案執行事件除系爭車輛外,尚有其他執行標的,該部分既不在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範圍,其就該部分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就系爭車輛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部分,經核系爭車輛為特定物,倘拍定由第三人買得,對聲請人勢將產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是認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系爭本案執行事件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3,965,178元及自108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見系爭本案執行事件卷內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而系爭車輛於聲請時之現值則如附表所示,有友順公司財產目錄在卷可稽。故相對人因停止系爭車輛執行程序所受損害,應以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未確定而停止執行期間,其債權未能即時受償,依系爭車輛價值所受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損失為據。又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為得 上訴第三審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共計4年4月,以此預估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損 失如附表所示(計算式:系爭車輛聲請時價值×年息5%×4年4月)。從而,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如附表所示擔保金額後,得停止系爭本案執行事件關於系爭車輛之執行程序。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 編號 聲請人 車牌號碼 系爭車輛 聲請時價值 相對人利息損失即 聲請人供擔保金額 1 許志民 593-X3 320,000元 69,333元 2 許炳翃 709-X3 500,000元 108,333元 3 陳昭瑋 KAJ-112 450,000元 97,500元 4 楊世銘 KLC-6969 506,361元 109,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