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保境有限公司、楊道彰、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王秀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保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道彰 相 對 人 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王秀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 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