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宏全鋼構有限公司、謝明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宏全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鼎煬等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請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