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號
- 原告
- 川品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河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傳坤間履行給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5500公斤鰻魚或等價金額新台幣」,依原告LINE上開鰻魚每公斤之單價330元計算,價總金額為新台幣181萬5000元,而為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4裁判費新台幣1萬9018元,請如期繳納。
二、可否提出攸關本件買賣更多資料!原告有付款嗎?
三、請提出被告張傳坤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