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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號

履行給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川品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河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傳坤間履行給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5500公斤鰻魚或等價金額新台幣」,依原告LINE上開鰻魚每公斤之單價330元計算,價總金額為新台幣181萬5000元,而為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4裁判費新台幣1萬9018元,請如期繳納。

二、可否提出攸關本件買賣更多資料!原告有付款嗎?

三、請提出被告張傳坤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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