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號
- 原告
- 千里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繼文
- 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起訴狀末,具狀人「原告有限公司」請予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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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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