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千里達企業有限公司、張繼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千里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文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將駁回其訴。 起訴狀末,具狀人「原告有限公司」請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