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號
- 原 告
- 盛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孟
- 訴訟代理人
- 侯信逸律師
- 賴昱亘律師
- 林正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丸太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萬7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2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2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丸太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萬7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2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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