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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王鏡明

原 告
盛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孟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昱亘律師
林正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丸太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萬7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22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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