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子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瑪莉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7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3751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624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萬57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