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號
- 原告
- 江禮君
- 訴訟代理人
- 陳宇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佩儀間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請如期繳納。
二、查報丞美有限公司之各股東姓名、出資金額及比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佩儀間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請如期繳納。
二、查報丞美有限公司之各股東姓名、出資金額及比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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