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瑞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鑫鑄造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4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832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7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622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