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蕭允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蕭允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茂榮(即茂榮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 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6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吳茂榮即茂榮工程行之設立登記資料(獨資或合夥?),及吳茂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