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凱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琪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凱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琪和 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 張嘉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5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34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