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號
- 原告
- 凱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琪和
- 訴訟代理人
- 陳伯彥律師
張嘉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5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34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80號
張嘉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5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34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