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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0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凱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琪和
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

張嘉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5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34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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