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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王鏡明

  • 當事人
    繼亮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繼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億昌精密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43號),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3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逾 期未補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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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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