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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繼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億昌精密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43號),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3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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