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繼亮實業有限公司、羅英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繼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億昌精密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43號),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3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逾 期未補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