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3號
- 原告
- 温錦華
- 訴訟代理人
- 呂世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告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之設立及異動登記資料。
二、查報被告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之各股東姓名、出資金額及比例。並提出全體股東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清算人)之姓名、住址,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四、原告之戶籍資料(含遷移、民國87年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