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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3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温錦華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告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之設立及異動登記資料。

二、查報被告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之各股東姓名、出資金額及比例。並提出全體股東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清算人)之姓名、住址,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四、原告之戶籍資料(含遷移、民國87年迄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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