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廖國雄
- 原告穩喬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穩喬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宜珍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6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4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彰化市平和段532-22、532-23、532-24、532-27、532-28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 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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