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0號
- 原告
- 永盛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萬351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請如期補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萬351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請如期補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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