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陳俊宏
- 原告永盛整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永盛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費 ,將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萬3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請如期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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