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94號
- 原告
- 詮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柏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耿誠律師
黃勃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熒伸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7622元【計算式:317地號面積584㎡ × 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13/303≒82萬7622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證明書。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以彩色近照輔以說明)。
三、查報坐落上開土地一小部分,原告工廠(系爭工廠)之門牌號碼?
四、請就抵押權人(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