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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1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泰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3萬5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告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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