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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許佳銘

  • 原告
    泰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泰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3萬5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告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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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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