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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尚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啓贊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啓順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5萬元(即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444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段508-12、508-13、508-14、508-15、508-16、508-17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上開建物之內、外彩色照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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