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英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莉莉(原名:謝沂臻)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649號),嗣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967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6543元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萬60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