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洪進揚
- 原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義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06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萬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提出被告收受供應廠商回扣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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