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王鏡明
- 當事人董子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董子霖 訴訟代理人 李偉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請如期繳納。二、提出被告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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