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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王鏡明

  • 當事人
    董子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董子霖 訴訟代理人 李偉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請如期繳納。二、提出被告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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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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