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劉美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劉美玲(即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謝天仁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查報大股東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之資料、同意保管各簿冊之文書。 相對人經解散核准公司登記、股東會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