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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8號

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鏡明

聲請人
劉美玲(即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查報大股東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之資料、同意保管各

簿冊之文書。

相對人經解散核准公司登記、股東會議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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