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8號
- 聲請人
- 劉美玲(即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查報大股東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之資料、同意保管各
簿冊之文書。
相對人經解散核准公司登記、股東會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