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金暹國際鋁箔品有限公司、林元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金暹國際鋁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章 訴訟代理人 康貴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98號),嗣被告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40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8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831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