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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金暹國際鋁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章
訴訟代理人
康貴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9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40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8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8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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