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兆明升股份有限公司、杜鎧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兆明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鎧兆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員林市公所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未補費,將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 、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交付原告為使用收益(期間:自民國111 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1月20日止,共計6年又24日), 核屬因租賃權涉訟,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6萬元(年租金90萬元×6年+90萬元÷12月÷30×24日=546萬 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200萬元履約保證金予原 告,暨遲延利息。惟上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前揭規定,應依價額最高者(即先位聲明)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54元,請如期補繳。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員林市員草段361、361-1、363、364、365 、366、367、372、373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現況之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權利範圍 面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員林市 員草段 361 全部 4384.79 2 彰化縣 員林市 員草段 361-1 全部 941.47 3 彰化縣 員林市 員草段 363 全部 2978.16 4 彰化縣 員林市 員草段 364 全部 2360.44 5 彰化縣 員林市 員草段 365 全部 1000.59 6 彰化縣 員林市 員草段 366 全部 1000.48 7 彰化縣 員林市 員草段 367 全部 1000.56 8 彰化縣 員林市 員草段 372 全部 4846.29 9 彰化縣 員林市 員草段 373 全部 1128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