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9號
- 原告
- 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洋明紀念護理之家(原名:財團法人大庄慈雲寺護理之家)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起訴聲明第1項,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票號:YB0000000)向原告行使追索權,起訴聲明第2項,被告應將系爭本票(票號:YB0000000)返還予原告,二者經濟目的同一,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萬9747元(即票面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