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民等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萬1元【1105地號土地價額225萬7158元 (面積436.64㎡ × 土地公告現值4214元/㎡≒184萬1元),低 於抵押權所設定擔保債權額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1萬8315元。 三、提出彰化縣二林鎮鎮安段1105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被告陳聰明(即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