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柯春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春良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界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告金界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