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0號
- 原告
- 陳晏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三、系爭自小客車無折舊?(107.12.4購買~110.10.15火燒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46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三、系爭自小客車無折舊?(107.12.4購買~110.10.15火燒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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