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晏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陳晏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三、系爭自小客車無折舊?(107.12.4購買~110.10.15火燒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