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健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林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益豐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含聲請特別代理人):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股東同意書上有關原告林健明之簽名部分係遭偽造,原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而訴訟標的無從核定,依民事訴第77條之12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335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群益豐有限公司之設立、異動登記資料。 三、查報被告群益豐有限公司之各股東姓名、出資金額及比例。提出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國稅局寄予原告之公文等其他證據(起訴狀第三頁敍述)。 五、陳報「陳建志」之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