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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俊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
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萬1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則原告應先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假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再於該日起算5日內,扣除上開1000元後,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4950元。

二、提出被告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三、提出本建案(雲林縣斗六市溪州段新建工程)之現今彩色照片(越詳細越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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