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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4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均各暫請求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二、請儘可能查報另被告甲○○、乙○○之性別、絇略出生年籍或其住居所或其他資料,以利本院依戶政系統查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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