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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4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均各暫請 求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二、請儘可能查報另被告甲○○、乙○○之性別、絇略出生年籍或其住居所或其他資料,以利本院依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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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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