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王鏡明
- 原告陳岱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陳岱岡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佶鼎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6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將駁回其訴。 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地籍圖謄本(大範圍、完整版)。並另影印地籍圖,繪製被告施作工程之位置圖示(含溝渠之寛度)及附近大排水溝位置。 查報系爭不動產(彰化縣福興鄉)之中央氣象局112.2月至7月份 降雨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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