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康呈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世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康呈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基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97元,請如期繳納 。 二、提出被告鼎基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三、原告起訴陳稱「原告遂於翌日開立請款發票,由原告公司承辦經理汪宗鵬親交被告公司負責人...原告透過管道問到業 主,業主表示早已付款完畢(予被告)」等情,是請查報:①原告就交付請款發票予被告一情,有無其他證據資料為佐?②業主為何人?該名業主所稱付款予被告,有無相關證據資料? 四、合約總價1050萬元,各期款項如何支付(應給日期?支付方式?尾款何時應支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