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盛田營造有限公司、王明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盛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子榮(即台生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 萬6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