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廣銓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敏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976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657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139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2萬8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結果,原告公司地址設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5」,與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陳地址「臺中市○○區○○巷00○00號」不符?為何原告公司會貸款予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