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蔡美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蔡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煌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25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582-10地號、582地號之建物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及上開二筆土地地籍圖謄本正本。 三、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之現況彩色照片(請先從遠處、大範圍拍攝系爭房屋,如外觀有損壞,應一併指明;其後再就原告起訴所稱「傾斜、龜裂、地坪裂縫、磁磚膨拱裂紋、地牆板變形、門窗框離縫變形、滲漏水」等細部拍照,並分別標記是在何樓層、何位置)。 四、提出被告「明煌建設有限公司、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冠熺營造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