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康晏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康晏時 陳樹棟 蕭義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1000萬元(即相對人之公司資本總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 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