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林財源
- 原告巨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巨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日鉦泰機電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萬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391元,請如期 繳納。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鹿港預售屋建案之電梯工程」兩造間有無材料供應或施作契約書(含附件或圖說) ?本票開票日期 為民國110年5月27日,迄今達2年餘,完全沒有進度?建案 現今已完工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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